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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02

发布日期:1997-04-02

摘要: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财税字[1997]55号          1997-4-2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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