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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384号 1997-06-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外[1997]65号)及补充材料收悉。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是设在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的沈阳市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能源开发和节约能源咨询、服务。关于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等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不合节约能源的咨询、服务项目) 取得的所得,可减按l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6月26日 |
国税函[1997]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6-26
摘要:该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能源开发和节约能源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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