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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59

发布日期:1997-09-20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527号        1997-09-20

北京、上海、吉林、甘肃、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指示》(中生财字[1997]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抄送: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地址

摊销金额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北京朝阳区三间房

73.2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延安西路1262号

97.6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长春西安大路58号

48.8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兰州市盐场路118号

73.2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武汉市临江大道6号

82.96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

成都市外东包江桥

112.24

合 计

488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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