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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538号 1997-09-26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9月26日 |
国税函发[1997]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9-26
摘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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