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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710号 1997-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商会、学会、协会,在京各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此通知的规定,各商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所得税征收范围。 附件:财税字[1997]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7年11月14日 |
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710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11-14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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