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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92号 1998-02-09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甘肃、宁夏、河北、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1997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报告》(外经贸包计财字[1997]3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9日 |
国税函[199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8-02-09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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