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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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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2-09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92号    199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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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1997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报告》(外经贸包计财字[1997]3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9日

  附件: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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