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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59号 1998-03-19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19日 |
财税字[1998]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8-03-19
摘要: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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