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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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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4-01

摘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60号      1998-04-01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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