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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60号 1998-04-01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4月1日 |
财税字[1998]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1998-04-01
摘要: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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