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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52

发布日期:1998-07-08

摘要: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法规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17号      1998-07-08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法规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法规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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