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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123号 1998-08-10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0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本法规到期停止执行。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8月10日 |
财税字[1998]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布日期:1998-08-10
摘要: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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