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757号 1998-12-09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法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法规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法规代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9日 |
国税函发[1998]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8-12-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法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