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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单位:元/升
税目 税率
成品油:
1.汽油 1.4
2.石脑油 1.4
3.溶剂油 1.4
4.润滑油 1.4
5.柴油 1.1
6.航空煤油 1.1
7.燃料油 1.1
附件2: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4
27101220 石脑油 1.4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4
27101911 航空煤油 1.1
27101912 灯用煤油 1.1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1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1
27101923 柴油 1.1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1
27101991 润滑油 1.4
27101992 润滑脂 1.4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4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1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

(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

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1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

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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