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