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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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