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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31号 1999-01-15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于德意志某开发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1992年~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法规,应当由德意志某开发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二、对于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15日 |
国税函[199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1-15
摘要:对于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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