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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90号 1999-02-14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的请示》(琼地税发[1998]244号)收悉。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通知)的法规:“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因此,对娱乐场所举行有奖游艺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149号通知的法规:“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14日 |
国税函[199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游艺和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2-1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通知)的法规:“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因此,对娱乐场所举行有奖游艺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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