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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9]1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47

发布日期:1999-02-24

摘要: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1999]133号        1999-02-24

  提示——依据署税[1999]4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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