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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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