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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营改增”纳税人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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