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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473号 1999-07-09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9日 |
国税函[1999]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9-07-09
摘要: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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