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 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下一篇 →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