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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18号 1999-08-01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期抵扣的政策将今年年底到期,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抵扣工作。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抵扣进度,总局决定自1999年10月份起至年底止改为按月上报抵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月统计抵扣情况一律以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数字为依据,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传真:010-63417972联系人:田育红)。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上报的期限为:10月11月份均于次月5日以前,12月份于当月25日以前。 三、1999年第三季度仍按原办法统计上报,但上报期限改为10月15日以前。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1日 |
国税明电[199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月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8-01
摘要:按月统计抵扣情况一律以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数字为依据,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见附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传真:010-63417972联系人:田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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