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纳入试点范围。为做好我市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

在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具体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市国税局会同市地税局将在8月1日前组织开展征管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有关试点企业积极配合,确保2013年8月1日顺利完成扩大试点行业新旧税制转换。

二、税率和计税方式

有关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规定执行。广播影视服务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三、配套措施

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继续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文等有关规定落实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征管体制、财政体制衔接、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对于新增行业试点过渡期扶持政策继续按照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深财法[2012]41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财法[2012]4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