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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减征堤围防护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减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规定费率的20%计征。具体费率见下表:

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表

销售(营业)额

费 率

1亿元(含本级,下同)以下

0.1‰

1亿元~10亿元部分

0.08‰

10亿元~20亿元部分

0.06‰

20亿元~30亿元部分

0.04‰

30亿元以上部分

0.02‰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生效期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缴费人按调整前的费率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超过按调整后的费率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部分,将予以返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水务、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掌握堤围防护费减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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