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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咨询电话:88856226。

特此公告。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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