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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3号 1999-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
国办发[1999]7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8-20
摘要: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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