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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规定,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与3号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现将2号公告废止,从2018年2月27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 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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