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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327号 1999-12-24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2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 |
工商公字[1999]32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1999-12-24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对行为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缴纳的税款,应在计算非法所得时予以扣除。对由于行为人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从而难以确认其是否缴纳税款或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的,可在计算非法所得时,暂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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