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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财外字[2000]1号 2000-03-01 提示——依据财关税[2019]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与财关税[2019]15号相冲突的内容,以财关税[2019]15号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免税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我国免税业务在符合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参与国际免税品市场的竞争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请示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设立免税商店的审批,待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程序后,按程序办理。 附件: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00年03月01日 |
财外字[2000]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
发布日期:2000-03-01
摘要:同意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和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从俄罗斯乌兰乌德飞机制造厂购买的5架米171型直升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8号文件的规定征收6%的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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