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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162号 2000-03-0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按照有关法规,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油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油股份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法规贴花。 二、石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3月06日 |
国税函[200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0-03-06
摘要:按照有关法规,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油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油股份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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