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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 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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