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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关境外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请示》( 京囯税发[2009]252号)、《关于中囯移动有限公司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请示》( 京国税发[2009]254号)、《关于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请示》( 京国税发[2009]251号)、《关于江苏移动通信等31家省级BVI公司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请示》( 京国税发[2009]25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实际管理机构与居民企业判定

根据来文及所附资料,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移动香港集团”)是由中囯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于1996年10月10日在香港依照该地区法律出资设立的中资控股企业、移动集团对该公司直接控股100%,移动集团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2、中移动香港集团4位董事中的3位由移动集团的总裁及副总裁兼任,3位董事同时兼任中移动香港集团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且均在中囯北京常住。

3、中移动香港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均由移动集团位于北京的总部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均需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移动集团董事会批准。

4、中移动香港集团的财产主要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位于内地各省移动通信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资产实质是其位于中国内地的移动集团母公司作为投资资产投入所形成;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同时存放于中国内地和香港。

(二)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中国移动有限公司是由移动集团于1997年9月3日在香港依照该地区法律出资设立的中资控股企业,移动集团对该公司间接控股约75%的股权,移动集团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2、中囯移动有限公司全部10位董事中的8位由移动集团的总裁及副总裁兼任,该8位董事同时兼任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且8人均在中国北京常住。

3、中囯移动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均由移动集团位于北京的总部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均需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栘动集团董事会批准。

4、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的财产主要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位于内地各省移动通信公司的股权,且该股权资产实质是由其位于中国内地的移动集团母公司作为投资资产投入所形成。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同时存放于中国内地和香港。

(三)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中囯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由移动集团于1997年8月13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依照该地区法律出资设立的中资控股企业,移动集团对该公司间接控股100%,移动集团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2、中囯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全部3位董事中的2位由移动集团的总裁及副总裁兼任且2人均在中国北京常住。由于该公司没有实质性经济业务,高管人员无行政职务划分,均为公司董事。

3、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均由移动集团位于北京的总部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均需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移动集团董事会批准。

4.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的财产主要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位于内地各省移动通信公司的股权,且该股权资产实质是由其位于中国内地的移动集团母公司作为投资资产投入所形成。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同时存放于中国内地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四)江苏移动通信等31家省级BVI公司的基本情况.

1、江苏移动通信等31家省级BVI公司(以下简称“31家BVI公司”)系由移动集团分别于1998年3月6日、1999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2002年5月10日、2004年3月4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依照该地区法律出资设立的中资控股企业,移动集团间接控股75%,移动集团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2、31家BVI公司全部3位董事中的2位移动集团的总裁及副总裁兼任且2人均在中国北京常住。31家BVI公司没有实质性经济业务,高管人员无行政职务划分,均为公司董事。

3、31家BVI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均由移动集团位于北京的总部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均需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移动集团董事会批准。

4、31家BVI公司的财产主要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位于内地各省移动通信公司的股权,且该股权资产实质是由其位于中国内地的移动集团母公司作为投资资产投入所形成。公司会计账薄、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同时存放于中国内地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中移动香港集团、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及31家BVI公司均具备中国居民企业相关规定条件,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北京,应判定其为中国内地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税收管理,自2008年度起开始执行。

二、中国移动香港集团、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及31家BVI公司作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及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上述公司的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由我国居民企业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支付的上述所得属于向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免税收入;属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应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部分,并应由该企业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务管理由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主管,依据实际管理机构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实际管理机构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凡情况变化致使其居民企业地位所依条件发生变动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判定,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擅自转换企业身份套取税收收益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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