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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7

发布日期:2000-08-09

摘要: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属于中央批准的,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属于省级批准的,继续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31号          2000-08-09

  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属于中央批准的,继续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属于省级批准的,继续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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