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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规[2000]2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7

发布日期:2000-09-01

摘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目前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规[2000]29号      2000-09-01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目前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各地要抓紧履行名称变更的法律程序。变更名称后,各地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不得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计划外生育管理办法》(国计生财字[1992]86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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