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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63号 2000-09-03 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03日 |
财税[2000]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0-09-03
摘要: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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