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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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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1-09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江苏、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请示》(民信财字[2000]0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所属单位名称

所属单位所在地

金额(万
元)

北京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

180

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

240

上海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

270

深圳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

100

长春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

160

通化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通化市

125

大连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

100

南京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

100

哈尔滨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60

10

沈阳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

160

11

天津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

100

12

吉首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吉首市

100

 

总计

 

1,795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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