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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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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1-15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1]1号      2001-1-15

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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