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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207号 2001-03-19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3月19日 |
国税函[2001]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1-03-19
摘要: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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