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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25号)和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应当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铁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即快递业)。

根据 财税[2013]106号件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试点纳税人从2014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发生应税服务,应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试点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将于12月底前对试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纳税人对照 财税[2013]106号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确认属于试点范围的,应及时与主管国税机关取得联系。同时,应积极参加各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资格认定、开票系统安装、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或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pub/wzgs/)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浙江财税12366服务热线咨询。同时,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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