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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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