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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32

发布日期:2001-05-2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经研究决定,对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县级(含县级)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须报总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362号      2001-05-24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经研究决定,对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县级(含县级)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须报总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阁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备案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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