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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4号 2001-09-0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列名饲料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执行问题 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一)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进口饲料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根据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时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报送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饲料,各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商品范围内的品种,已征保证金准予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行下达。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01年09月03日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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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发[2001]3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9-03
摘要: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根据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时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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