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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2002-1-14 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工商[2001]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关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其中的“企业资产”并不仅限于“企业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
工商外企字[2002]第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经营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2-01-14
摘要: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关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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