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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44号 2002-03-25 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
财税[2002]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2-03-25
摘要: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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