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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 刑他字〔2001〕36号 2002-4-16 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4月16日 |
刑他字[2001]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2-04-16
摘要: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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