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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函[2002]324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用废船的油箱剩余燃料油、船上机电设备及设施、物品税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23

发布日期:2002-06-19

摘要:从国外航行至我国口岸的废船,船上油箱内剩余的燃料油超过油箱容量30%的,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行至内地口岸的废船,船上油箱内剩余的燃料油超过油箱容量5%的,应对全部剩余燃料油征税,并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供拆解用废船的油箱剩余燃料油、船上机电设备及设施、物品税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02]324号         2002-06-19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最近,中国拆船协会和部分海关来函,要求明确拆船企业进口废船时,船上有关物品如何征税和管理的问题。经研究,并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口废船时,下列货物和物品已包含在废船总价内的,不另行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价格单独计算的,海关应按规定归类、征税:

  (一)从国外航行至我国口岸的废船,船上油箱内剩余的不超过油箱容量30%(含30%)的自用燃料油;

  (二)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行至内地口岸的废船,船上油箱内剩余的不超过油箱容量5%(含5%)的自用燃料油;

  (三)船上原已固定安装的机器、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和船上设施等。

  二、从国外航行至我国口岸的废船,船上油箱内剩余的燃料油超过油箱容量30%的,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行至内地口岸的废船,船上油箱内剩余的燃料油超过油箱容量5%的,应对全部剩余燃料油征税,并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三、本通知第一项(三)所指船上的机器、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和船上设施,应该是与废船状态相符的使用过的设备和设施。

  经海关确认,船上使用、安装的机器、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属于八成新以上的设备,海关应按规定归类、审价、征税。属于实行进口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四、经海关核定单独征税的物品,其价格包含在废船总价内的,应相应扣减废船价格。单独征税的物品税款不得纳入增值税先征后返范围。

  单独征税的物品如属于实行进口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五、上述单独征税的燃料油、机电设备和物品等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5号)的规定审核完税价格。

  六、利用拆解废船夹带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及其他货物进口的,应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关于拆解进口废船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署税字第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02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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