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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17号 2002-08-12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文件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2002年8月12日 |
财税[2002]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2002-08-12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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