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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19

发布日期:2003-01-21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58号                 2003-01-2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指示精神,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了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现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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