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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0号 2003-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1月23日 |
国税函[200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1-2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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