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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境外运费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1:18

发布日期:2003-02-24

摘要:可允许其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应仅限于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 属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应遵照现行规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免抵退税,有关境外运费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境外运费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213号      2003-02-2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取得国际货运发票所列运费能否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2〕192号)收悉。关于企业所支付的境外运费能否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确定,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包括境外运费部分。但如果该企业在2002年1月1日以前是以出口货物到岸价格(CIF)计算企业应缴税金的, 考虑到其出口货物销项税计税金额已包括境外运费,该境外运费如符合运费抵扣条件,可允许其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应仅限于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 属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应遵照现行规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免抵退税,有关境外运费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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